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南京市社科联),英文译名为Nanjing Social Sciences Association,缩写为NSSA。
第二条 本会是南京地区社会科学界在中共南京市委领导下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而联合起来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社科界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研究和回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快社科强市建设,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推动“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展现现实模样,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团结凝聚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
第五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组织和协调全市群众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活动,重点围绕南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三)依法实施对社会科学类学术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服务和监督职能,促进和加强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四)对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青年社科联以及非本会业务主管的团体会员进行工作指导和协调;
(五)协助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加强对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指导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开展科普活动,扶持科普作品的创作,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六)受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评选和哲学社会科学决策咨询成果评奖等工作;
(七)主办本会的学术理论刊物和信息刊物,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八)开展国际民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和我国各地区间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国内外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联系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十)完成中共南京市委和南京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下列管理监督职责:
(一)负责全市地区性的社会科学类学术性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和重大学术活动的审批;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凡依法成立的本会业务主管的社会科学类学术性社会团体、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和青年社科联,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审查合格,即为本会团体会员。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和普及工作的社会实体,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也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会所主办、编写的刊物、读物、资料;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评先奖优活动,获得表彰和奖励;
(四)对本会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承担的任务;
(二)本会业务主管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活动安排、研究成果和基本的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非本会业务主管的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办理退会手续须提出正当理由并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凡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的,或因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受到撤销登记、依法取缔处罚的,即自动丧失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南京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由代表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应当有2/3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本会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由本会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本会推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团体,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原推荐单位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团体会员退出本会,其推荐的委员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选举并产生常务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增补或免除委员会委员;
(五)选举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的变更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在任期内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团体,由原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团体提出替换人选,按照组织程序报批,并经过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向代表大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推荐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审议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五)研究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的变更人选;
(六)任免副秘书长;
(七)研究本会重要事项和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市级财政拨款及有关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驻会主席、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本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南京市社会科学界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