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认为必须建立“文学正义”观,以便文学理论概念体系中增加新的范畴。文学正是坚持了在“同等情况”下必须“同等对待”所有公民这个原则而导致了它在解决社会上的普遍不能满足之际产生了公正、平等、关爱等一系列自我特性,这分别是生命正义、情感正义与个体正义,从而与其他的社会正义进行交流与对话,使得文学正义形成了作用于其他社会正义的独特方式与效果。
关键词 文学正义;生命正义;情感正义;个体正义
中图分类号 I0-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7)07-0128-07
DOI:10.15937/j.cnki.issn 1001-8263.2017.07.017
作者简介 刘锋杰,苏州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导 江苏苏州 215123
人类的正义事业,一直是由多领域的实践活动与历史反思促成与推进的。在政治生活领域,争取选举权、开放政府、放松各种针对个人自由的控制等,都被视为正义事业。在经济生活领域,消除贫困、解决分配不公、提高低收入者的待遇等,也被视为正义事业。在法律生活领域,确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程序正义、不断地推进人权进程等,就是正义事业。事实上,文学生活致力于批判社会不公、揭露社会压迫与黑暗、追求人的个性自由与独立、勾画美好生活图景,也是在大力推进人类的正义事业。但比较而言,政治哲学研究了什么是政治正义,经济学研究了什么是经济正义,法学研究了什么是法律正义,可文学理论却没有大规模、实质性地研究什么是文学正义。在追求人类的正义事业上,文学活动并没有落后于其他生活领域,甚至是在为其他领域的正义事业提供奠基性的引导力量,可是,文学理论却没有明了这份力量的重要性,仅仅只用“文学具有社会作用”或“知识分子代表社会良心”这样一些较为空泛的观点打发了这个重要问题,未能取得与其他领域相平衡的研究成果。结果,在文学理论的完整体系中,根本见不到文学正义概念,好似文学与正义的探寻与研究没有关系或关系极不密切。
美国教授努斯鲍姆在《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一书中提出了“诗性正义”问题,中国学者徐岱在《审美的正义》一书中思考了审美与正义的关系,而我的想法则是,必须正式提出“文学正义”命题,在全面回归文学审美的基础上,分析文学正义的基本特性,建立文学正义观,以便日后的文论概念体系中出现一个新的审美范畴。鉴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是一个关键性提法,我将另外撰文讨论它的合理性与不足。
那么,文学正义的恰当定义与具体特性到底有哪些呢?就正义的一般内涵而言,可包括如下表述与含义:第一类是正义、公正、公道、公义;第二类是自由、平等、权利、功利、博爱、和谐、稳定、效率、安全、繁荣、富强、幸福等。第一类词大致是“正义”的同义词与近义词,第二类词则属于用来说明“正义”的描述词。何怀宏认为:“正义的主题或对象就是社会,尤其是社会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正义即指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它可以包括在一个更大的概念‘正当’之内。政治既可指社会,也可指个人,是个一般概念。正义就是用于制度的‘正当’。”相关的“平等”则指权利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起点平等、形式平等、前途考虑的平等、状态平等、条件平等、结果平等、终点平等、实质平等、手段平等等。相关的“自由”则指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肯定自由和否定自由、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基本自由和非基本自由等。①从何怀宏的说明看,正义指在社会活动中追求竞争、分配、程序、结果的公正,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个人感受到充分幸福的社会。虽然人类远没有达到公平的程度,但正义作为人类的一个理想永远激励人类去追求。
就文学正义的内涵而言,它仍然遵循一般正义的“不能满足”与“同等对待”这两个基本原则,追求公正目标的实现。因此,文学正义正是坚持在同等情况下必须同等对待所有公民这个原则而导致了它在解决社会上的不能满足之际,产生了它的公正、平等、关爱等一系列的自我特性。就文学正义的生成机制而言,又具有不同于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等特点,否则,文学正义就失去了参与人类正义建构的独特性。在我们看来,文学正义正是以其不可取代的特性向人类输送了自己的正义表现与沉思。文学正义有着独特的内容,分别是生命正义、情感正义与个体正义,并用这三个特性与其他社会正义进行交流与对话,使得文学正义形成了作用于其他社会正义的独特方式与独特效果。
一
文学正义首指生命正义,这是它的本体原则。曾有人认为文学就是社会生活本质的反映与思考,这并没有错,但过于简单。反映生活的并非只有文学活动,哲学活动、伦理活动、法律活动,它们哪一类不是对于生活本质的反映与思考?所以钱谷融批评了这种忽略“人”的文学观点,论述了“文学是人学”这个命题,他指出:
“人是生活的主人,是社会现实的主人,抓住了人,也就抓住了生活,抓住了社会现实。反过来,你假如把反映社会现实,揭示生活本质,作为你创作的目标,那么你不但写不出真正的人来,所反映的现实也将是零碎的,不完整的;而所谓生活本质,也很难揭示出来了。所以,文学要达到教育人、改善人的目的,固然必须从人出发,必须以人为注意的中心;就是要达到反映生活、揭示现实本质的目的,也还必须从人出发,必须以人为注意的中心。说文学的目的任务是在于揭示生活本质,在于反映生活发展规律,这种说法,恰恰是抽掉了文学的核心,取消了文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因而也就必然要扼杀文学的生命。”②
强调“文学是人学”,就是认为文学不是以反映生活现实的本质为主要目的,而是以描写与表现“人”为核心的。由于“人”是活生生的生命,“文学是人学”的说法就是“文学是生命”的说法。不过,这还不是真正的“生命说”。在“生命说”里,将会更加突出地强调人的情感的乃至生理的、非理性的成份,肯定生命的内在性、冲动性、矛盾性、差异性等特性。
胡经之提出的“艺术本体之真:生命之敞亮与体验之升华”,可谓揭示了文学的生命真谛。他说:“生命的真实是艺术真实的关键所在。不管情感真实也好,想象真实也好,模仿的逼真也好,认识生活、反映生活真实的‘生活透视论’也好,都只不过把握了艺术本体真实的一个侧面、一个片段、一个维度。只有生命的真实——人的本质的总体投注,人的知、情、意全面介入,人的意识和无意识的完全融合,才能使艺术创作主体的体验之真贯穿于作品之真而使欣赏者达到再体验之真。这样,作为人的审美本质的对象化的艺术就臻至如此一个境界:艺术作品的存在就成为真实的显现、存在的澄明,人生就诗意地敞亮、揭示出来。”③
强调文学是表现生命的观点指向了生命正义,即肯定生命展示的正当性。即当生命在展示自己的过程中与社会规范相冲突时,不是舍生命而就规范,而是就生命而舍规范。这时候,生命的自由、权利得到了尊重。在展示生命面前,一切规范性的东西,都将相形见绌。注意,我们在上文提到生命时强调了它的生理特征,可能会被不少人视为目标低下,可不要忘记了人类的正义正是建立其上,譬如人人都应吃饭穿衣的正义性就建立在生理基础之上。所以,就审美而言,人们警惕生理性的干扰,可就文学正义而言,正是对生命的这种生理特性的表现与肯定,恰恰通向了人类的正义事业。
日本学者滨田正秀论述的文学与生命关系,提供了文学正义的思考方向。他认为:“真实在何处?又何谓真实?在主张文学是虚构之前,首先必须弄清真实之所在。柏拉图说现实并不是真实而只是真实的影子。海德格尔认为真实是隐藏着的东西。我们周围的现实并不是真实,而只不过是真实的影子、假象和片断。文学是一种使现实更接近于真实的努力,它要把被歪曲和被掩盖着的真实发掘出来,创造出更具价值的东西,并使全部生命得以复活。真实不是别的,乃是生命的真实。”④当生命被遮蔽时,生命是晦暗的,文学正义就无从说起;当生命经过文学的表现而敞亮时,生命是鲜艳的,文学正义就形成了。文学正义成为揭示生命之真且向生命之更高境界提升的有力手段。
与一切担心生命的自然状态将会产生消极影响不一样,文学正义承认生命源发的正当性,正是这种正当性使得生命远比那些概念、规范、条文更加具有活力,更能体现人的欲望与理想。滨田正秀为生命的这种自然正义状态进行了辩护:
“生命总是以创造出更好、更多、更美、更大、更强有力、更有价值的东西为目标的。生命就是运动,就是成长,就是变革自己和周围的一切使之耀然生辉,它要超越现实,要见所未见、闻所未闻、感所未感地预示未来。生命是一个不断探求的母胎,是意志和愿望的主体,是寻求无限幸福、陶醉、恍惚和满足的火焰。”⑤
正因为生命是如此地美好,所以他才说表现生命的“文学是激起人们恢复生命全部权利的一炬烽火”。⑥
如此来看,文学具有正义性,首要原因就是它在表现、维护与发展生命,它从生命本身的正义性中获得了自己的正当性。这表明,当文学坚持表现并肯定生命价值时,文学就是正义的;除非文学不再关心生命、不再肯定生命,文学才不具有正义性。就此而言,钱谷融当年为了恢复文学表现人的生命的权利,为文学奠定了正义基础;胡经之强调“生命之敞亮”,也是强调正义之敞亮;滨田正秀提出较为系统的“文学生命说”,无异是在提出较为系统的文学正义论。比较而言,与文学这样无限关怀生命相比,其他的社会活动可能在维护生命权利的实践方面高出一筹,恐怕都在坚持生命权利方面退而其次,在追求生命权利的想象方面低了一等。文学为“恢复生命全部权利”所做的努力,就是文学的生命正义之所在。
二
文学正义次指情感正义,这是它的直觉原则。中国古人认为,气之动物,物之感人,故摇荡性情,形诸舞咏,说明诗的创作源自人的情感活动。西方的柏拉图说诗人会处于迷狂状态,也揭示出创作与情感具有深切的关联性。实际上,文学创作要表现情感,与文学创作首先是一种生命活动息息相关。苏珊·朗格揭示过文学生命与情感之间的共生关系,他指出:“说一件作品‘包含着情感’(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恰恰就是说这件作品是一件‘活生生’的事物,也就是说它具有艺术的活力或展现出一种‘生命的形式’。”⑦文学的生命形式,必然指向文学的情感形式;文学的生命正义,必然指向文学的情感正义。
但是,文学的情感正义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努斯鲍姆用“明智的旁观者”过滤不必要的情感而留下需要的情感,未能从整体上肯定情感自身的正义性,只是选择性地肯定了部分情感的正义性。其实,只有完全回到情感自身来肯定情感的正义性,才能奠定情感正义的真正基础,防止用理性的方式来改造与规范情感以获得情感正义性。而就情感正义的形成机制而言,文学的情感正义源自文学情感具有一种直觉能力,使其成就与理性判断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认识活动。这是不关乎好情感与坏情感的划分,就像理性判断也是不关乎好理性与坏理性的划分。
别林斯基强调“感情是诗人天性的最主要的动力之一;没有感情,就没有诗人,也没有诗歌。”主张在给“艺术”下定义时要用“直感”这个字眼,可他并非是在反对认识的情况下使用这个词的,所以肯定了“直感”的认识功能,“直感的,也就是说,这是这样的一种本领,思考和思想一般地可以发展它、加强它,但却是大自然赋予的,而不是思考和思想所赋予的。”⑧别林斯基用“大自然所赋予的”来界定“直感”性质,表明“直感”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而非依赖理性活动才能发生,表明情感的反应并非就是混乱、不明事理,仅仅处于感性层面,无法把握事物特性。文学的情感正义通过“直觉”到事物的本来面目以实现自身的认识功能,它与理性认识平起平坐,若理性可以建立与丰富人类的正义观念,那么情感也可以建立与丰富人类的正义观念。
高尔基强调:“所谓‘直觉’是人的一种特性,是从那些还没有被思想定形下来,没有被意识定形下来,没有体现成思想和形象的丰富印象中产生的。”他认为,作家能够出其不意地写出一个非常完美的形象,原因并非理智推衍而是直觉结果,他举例说明:“你们当中的许多人——差不多是每一个人——都有过这样的经验,一页东西写了一两个钟头,可是还有某某一个地方写不好,但是,人的思想会突然走上了正轨,也就是说,他用某一个事实来完成他所知道的事实的锁链,这个事实他并不知道,不过他假定它大概是这个样子,甚至不是假定,而是仅仅凭着嗅觉想到它正是这个样子。而结果居然是对的。”⑨没有经过推理,甚至都不知道事物该如何发展与呈现,却出现了“结果居然是对的”,这正是情感直觉的产物。这证明,直觉能力完全可以在需要正确的地方找到正确,在需要正义的地方找到正义。
苏珊·朗格不同意将直觉等同于非理性,指出这“有可能陷入一种神秘主义,或是把它混同于形形色色的哲学非理性和先验主义,或是把它混同于种种感伤主义和浪漫主义的感想。”⑩她认为直觉是理性的,“艺术直觉是一种判断,而且是一种借助于个别符号进行的判断”,[11]“直觉是一种基本的理性活动,由这种活动导致的是一种逻辑的和主义的理解”。[12]苏珊·朗格肯定了情感可以通过直觉来实现对于事物的呈现。在我们看来,直觉特别适合于把握生命现象。从事直觉活动的人本身是一个生命,一个生命最为敏感于另一个生命情状。由于情感的直觉反应较少受到社会理性的干扰,反而更加容易揭示生命存在的真实。在认识生命的问题上,理性往往具有遮蔽的功能,而情感往往具有去蔽的功能。情感正义是指情感不再处于受压抑的状态,这时候,情感的释放反倒成为了生命表现的全部助力。
苏珊·朗格提供了情感具有正义的另一个理由就是文学表现的情感并非个人情感,它与人类整体之间有着内在的深刻关联,所以是人类正义的有机部分。她说:
“一个艺术家表现的是情感,但并不是象一个大发牢骚的政治家或是象一个大哭大笑的儿童所表现出来的情感。艺术家将那些在常人看来混乱不整的和隐蔽的现实变成了可见的形式,这就是将主观领域客观化的过程。但是,艺术家表现的决不是他自己的真实情感,而是他认识到的人类情感。一旦艺术家掌握了操纵符号的本领,他所掌握的知识就大大超出了他全部个人经验的总和。”[13]
这样的说明让我们想起艾略特的“无个性化”观点。艾略特指出:“一个艺术家的前进是不断地牺牲自己,不断地消灭自己的个性。”[14]这与很多批评家强调写诗就是表现个性相反,反而认为写诗是应逃避个性的。艾略特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他认为诗人要融入传统,“他必须明了欧洲的心灵,本国的心灵——他到时候自会知道这比他自己私人的心灵更重要几倍的——是一种会变化的心灵,而这种变化,是一种发展,这种发展决不会在路上抛弃什么东西,也不会把莎士比亚,荷马,或马格达林时期的作画人的古画,都变成老朽。”[15]结果,诗人不是在传统中沉沦了,而是带着传统新生了,诗人的新生是人类精神的觉醒。由此,诗人的情感与人类的情感统一了,诗人代表人类说话,所说出来的当然符合人类的要求与追求。
这与荣格的“原始经验”观点相一致。荣格认为:“伟大的诗歌是从人类的生活中汲取力量的,如果我们试图从个人的因素中获得它的意义,我们就会将其意义完全弄错。每当集体的无意识成为一种活的经验,并被用来影响一个时代的意识观点时,这样的事件对生活在该时期的每个人都是意义重大的创造性的行为。”[16]用他的另外一段话来说就是“作为人,他可以有情绪、意志和个人的目的,而作为艺术家,他是更高意义上的‘人’——他是‘集体的人’——是肩负并铸造着人类无意识的、精神生活的人。为了履行这一艰巨的职能,有时他必须牺牲幸福以及一切使普通人感到有生活意义的东西。”[17]荣格想说明文学创作来自人类集体经验,因而它是超越某个时代、某些个人经验之上的经验,虽然它可能是幻想形态的,不免神秘的,可是比那些特定时代与个人经验更加真实。这说明文学的正义性应来自于这些集体经验,而非来自于某些特定时代经验与个人经验。从苏珊·朗格到艾略特、荣格这一脉思想来看,文学的情感正义正在于创作中的这种原型特性给它带来了超越时代偏见、个人偏见的正义生成力量。
文学的情感正义依赖了两个基本力量:一个来自情感所具有的直觉能力,一个来自作家的个人情感经验将会不断地融入到人类的整体情感经验之中。正义是什么?正义就是对于民众的公正。越是能够通过直觉把握事物的本质与特性,越是接近于正义,因为这是民众的共同需要;越是能够通过融入人类整体情感经验,超越偏见,越是接近于正义,因为这才不是执着个别利益而是主张民众利益。注意,强调对于民众的公正与利益,不是否定个体,而是主张对于组成民众的个体都将实施正义关怀,以此达到广泛的民众公正与民众利益。若像集权主义那样消灭个体公正与利益,那是无法建构民众公正与利益的。
三
文学正义再指个体正义,这是它的差异原则。在上文已说过,正义是关于大多数人的甚或是全体人的愿望及实践,这种强调正义的原则适用于所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正义只是平均数,只是“公意”,与独特的个体差异无关。群体应是个体的有差异性联合的共同体。事实上,全体人正义建立在个体正义的基础上,没有个体正义就没有所有人的正义。尊重个体,才会带来社会正义,才会推动社会正义。所以,就个体与群体关系而言,个体是群体的引导者,而非群体是个体的引导者。随着群体不断回归与尊重个体、关爱个体,群体的正义性也才得到极大提高。
比如,在政治哲学中,人们就曾花费极大精力论证“多数人的权利”,为的就是反抗“少数人的统治”。可是,当“多数人的权利”获得确认后,政治哲学又在研究“多数的暴政”,谋求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就更加深刻地体现了社会正义。托克维尔反驳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的才智大”,一种认为“多数人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少数人的利益”。[18]他不满于“多数人的暴政”,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而且我将设法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生活。”[19]“多数人的暴政”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呢?托克维尔指出:“多数的统治极为专制和不可抗拒,以致一个人如想脱离多数规定的路线,就得放弃自己的某些公民权利,甚至要放弃自己做人的本色。”[20]托克维尔提出的“一个人的公民权利与做人的本色”指的是公民自身的爱好、梦想、快乐甚至包括某些偏见,这是属于他个人的,只要这些东西不危害公共生活,那么,这些东西就值得社会的尊重。可是事实上,当“多数人的暴政”形成之际,“少数人的权利”往往就会黯然失色,甚至变得无足轻重而遭到否定。托克维尔担心的正是这一点的,所以才提出“多数人的暴政”这个命题,从而警告人们。
早在托克维尔之前,卢梭就提防“多数人的暴政”,认为社会契约要“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21]在托克维尔之后的哈耶克也认为,应当建立这样一种状态,“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这就是“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22]在他们之间,与托克维尔同时代的梭罗说得最为响亮与明确,他指出:
“从严格、正义的意义上讲,权威必须获得治理者的认可或赞成才行。除非我同意,否则它无权对我的身心和财产行使权力。从极权君主制到限权君主制,从限权君主制到民主制的进步是朝着真正尊重个人的方向的进步。……我乐于想象国家的最终形式,它将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人,尊重个人就像尊重邻居一样。”[23]
这些强调都意在保护个体,说明人类正义并非只是所谓的群体正义,而且应当确认个体正义。个体正义作为对群体正义的分享,同时也是检验群体正义的试金石。一旦个体正义消失了,群体正义就没有了基础,没有了意义。
文学难道不是一种古老而常新的维护个体正义的方式吗?文学天然描写与表现个人生活经验的独特性,并且不赞成将个体生活经验的差异性消除掉,所展示的是一个不断出异的“异世界”而非一个不断趋同的“同世界”。文学总是坚定地站在个体正义一边,以描写与表现个体为对象,因而也就天然地与个体正义结缘,且结得根深蒂固。
刘再复在中国语境中提出“文学主体论”,就带有恢复个人正义的强烈倾向。刘再复指出:
“真正能够激动人心的文学形象,其实没有一个是按照死板的公式复制出来的,也没有一个按照几点共性概念(本质、必然)去寻找具体形态而获得成功的。任何成功的艺术形象都是活生生的人的丰富个性形象,他们任何时候都处于双向可能性之中。”[24]
刘再复认为,只有个体才是真实的存在,所以个体的真实是值得文学维护与书写的内容。如果一旦将个体纳入群体的概念、标准、价值之中加以界定的话,个体的真实与活力也就不存在了,此时的个体也会变成一个虚假的存在。“只有充满偶然性的人才是真实的、活生生的现实形态的人,而必然性只有在思辨中才存在。现实形态的人,如果只留下思辨的东西,当然不会有个性的丰富性。偶然性表现在人的性格的情感领域,就是它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不可捉摸性,它随时都可能这样,也随时都可能那样。”[25]将刘再复的观点引向深处,就会发现,这是强调个体的情感、欲望本身的正义性,惟有这些情感与欲望真实存在着,才证明个体的真实存在。相反,人的情感诉求被压抑才是不正义的。通过文学创作恢复情感诉求,就创造了文学正义。情感诉求作为生命诉求,是文学正义的最为本质的内涵。
作家们更重个体正义。如张爱玲为笔下那些“不干不净”人物所进行的辩护就体现了个体的正义性。她说:“因为是写小说的人,我想这是我的本分,如果原先有憎恶的心,看明白之后,也只有哀矜。眼中所见,有些天资很高的人,分明在哪里走错了一步,后来怎么样也不行了,因为整个的人生态度的关系,就坏也坏得鬼鬼祟祟。有的也不是坏,只是没出息,不干净,不愉快。我书里多的是这等人。”[26]在张爱玲看来,这些人的独特存在及其生活方式,不应被群体所忽略,尤其是不应被某些理念所打压。张爱玲早期小说中创造“不彻底的人”,即既非好人亦非坏人,难免世俗点,可对于他们,张爱玲充满同情。在后期,张爱玲更注重事实本身,坚持追寻“事实的金石声”,以免错识事物的本来面目。她说:“我们不知道的内情太多,决定性的因素几乎永远是我们不知道的,所以事情每每出人意料之外。即使是意中事,效果也往往意外。‘不如意事常八九’,就连意外之喜,也不大有白日梦的感觉,总稍微有点不对劲,错了半个音符,刺耳、粗糙、咽不下。这意外加上真实感——也就是那铮然的‘金石声’——造成一种复杂的况味,很难分析而容易辨认。”[27]保持对于事物的尊重,时时提醒自己不要用所谓的社会理性去评价对象,不轻易做出有违真实的判断,对于作家来说是重要的。“如得其情,哀矜而勿喜”说出的应是人人都应具有的人生态度,但被张爱玲深刻领悟到了,成为引导作家认识人生的一般规律,也成为张爱玲的创作心理学。当张爱玲极其自觉地尊重别人的生存方式时,她所达到与实现的正是个体正义。
由此可知,是个体帮助人们改变了对于群体的看法,而非从群体出发来改变人们对于人类的看法。长期以来,群体压抑了个体的欲望与多样性,它是概念化的存在而非真实的存在。冲决群体观念的正是个体的特异性,而这个特异性是正义的而非不义。在任何情况下,深刻地认识个体命运,将会极大地改变社会关于个体的道德划分与政治归类,避免群体指认中的成见,从而见到事实真相与个体欲望的合理性。有没有发展充分的个体正义,决定了社会正义的发展程度与质量。世界因差异而丰富,文学因守护这个差异而丰富世界。正是文学始终如一地维护个体正义与创造个体正义,所以它才成为社会正义的最为坚定的推动力量。
我们发现,文学正义反对了规范的制约对于生命的欺凌,理性的板滞对于情感的欺凌,多数的暴政对于少数的欺凌,恢复了生命、情感与少数人的权利,这是对于人类正义的持久且巨大的贡献。文学是正义的本体。文学的正义是内置的,这缘于它对生命的无限热爱。
注:
①参见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5页。
②钱谷融:《论“文学是人学”》(1957),《艺术·人·真诚》,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
③胡经之:《文艺美学》,《胡经之全集》第1卷,海天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142页。
④⑤⑥滨田正秀:《文艺学概论》,陈秋峰、杨国华译,中国戏剧出版社1985年版,第37、36、37页。
⑦⑩[11][12][13]苏珊·朗格:《艺术问题》,滕守尧、朱疆源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2、57、58、62、25页。
⑧别林斯基:《爱都华·古别尔诗集》,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外国文学研究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外国理论家作家论形象思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74页。
⑨高尔基:《我国文学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文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外国文学研究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外国理论家作家论形象思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53页。
[14][15]艾略特:《传统与个人才能》,载戴维·洛奇编《二十世纪文学评论》(上),卞之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3、132页。
[16][17]荣格:《心理学和文学》,载戴维·洛奇编《二十世纪文学评论》(上),陈焘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29—330、333页。
[18][19][20]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11—312、318、326页。
[21]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8—19页。
[2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4页。
[23]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载戴安娜·拉维奇编《美国读本——感动一个国家的文字》,林木椿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7页。
[24][25]刘再复:《个性之谜与性格的双向逆反运动》,《文学的反思》,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85、283页。
[26]张爱玲:《我看苏青》,《张爱玲文集》第四卷,安徽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页。
[27]以上未注均见张爱玲《谈看书》,《张爱玲文集》第四卷,安徽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97页。
〔责任编辑:青 末〕
Literary Justice: A New Category to the System Literary Theory
Liu Fengjie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literary justice” must be established to add a new category to the system of literary criticism. In literature, the 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 of all citizens under “the same circumstances” generates a series of properties including justice, equality and care. The three major properties generated herein are life justice, emotional justice and individual justice which can interact with other forms of social justice, thus distinguishing literary justice from other forms of justice in ways of realization and effect.
Key words: literary justice; life justice; emotional justice; individual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