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评价成为社会生活中一种日益常见的现象,也构成了一种新的权力形式。评价可以对被评价者产生两方面的改变:一是通过塑造其自我认同改变其所欲实现的目标;二是通过改变特定分配规则对于被评价者的可适用性来影响其分配结果,进而改变其实现各种目标的手段。要达到这种结果,评价必须得到被评价者或分配决策者的承认。评价性权力的兴起是竞争普遍化的结果,在理论上,评价可以被视为对竞争的一种确认,但在实践中,评价性权力造就了赢家与输家的意识形态对立,使得所有人都寻求成为赢家,并因此臣服在了评价性权力之下。
关键词 评价性权力;竞争;承认;分配
中图分类号 D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8)03-0076-09
DOI:10.15937/j.cnki.issn 1001-8263.2018.03.011
作者简介 张乾友,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南京 210023
近年来,在我们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中,评价都成为一种日益常见的现象,尤其是日益成为权力行为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比如,在组织生活中,直接的命令控制正在让位于绩效评价,而且,通过掌握设置绩效标准并对下属的绩效行为做出评价的权力,今天的管理者获得了对其下属行为的更强控制力;又如,在今天中国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的管理中,直接的行政命令或指令也正在让位于各种各样的学科评估、教学评估,而且,与行政性的管理手段容易扼杀管理对象的行动积极性与引起反抗不同,这些评价性的管理手段则似乎极大地激发了大学内部的某种“活力”,让主管部门对大学有了更强的动员能力和控制能力;再如,在今天的国际关系领域中,调低一个国家的信用评级或不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等评价性行为似乎是比诉诸贸易战争甚至军事战争等攻击性行为更为便捷的迫使其就范的方式;等等。所有这些现象似乎都宣告了一种新的权力——即评价性权力——的产生,而既有的权力理论对于这一新生事物并未给予足够关注,使得我们无法获得关于它的科学认识。权力总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也总是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中人们处境的调节来发挥作用。评价性权力之所以能在当代人的生活中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是因为我们处在一个由分配关系、承认关系与竞争关系构成的特殊的三维社会关系网络中。这一网络让所有人处于一种普遍的相互竞争状态,必须通过成为竞争中的赢家来寻求其他人和社会对自己价值的承认,进而在分配关系中获得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而在这一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评价都有着无法替代的功能,评价者则通过承担这样的功能而建立起了对于所有被评价者的权力。因此,要科学地认识评价性权力,我们就必须深入这一社会关系网络,在其实际运作中发掘评价性权力的构成基础与作用机理。
一、分配关系中的评价性权力
评价并不是一种罕见的行为。在日常交往中,当A对B说“你今天真好看”“你做得真棒”或“你那样做是不对的”时,他就对后者做出了一种评价——分别是审美评价、绩效评价和伦理评价。但我们通常并不认为这样的评价中包含着权力性的内容,也不会认为通过做出这样的评价,A就对B行使了权力。权力是一种可以带来改变的能力,①而在上述评价中,不管是做出了好评还是差评,前者似乎都没有对后者造成什么改变,毕竟,后者可以无视这种评价。但如果上述评价不是发生在日常交往领域,而是发生在具有分配指向的社会性关系中,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比如,在选美比赛中,如果“好看”意味着被评价者达到了某个可以获取名次的审美标准,而A正好是可以决定每个被评价者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的人,那么,当A评价B“好看”时,就意味着根据比赛规则,B就应当获得某个名次以及相应的奖励,在这种情况下,A就对B带来了某种改变;又如,在组织生活中,如果“棒”意味着做出了某种可以获得晋升的绩效,而A正好是负责评价所有组织成员是否做出了这种绩效的人,那么,当A用“棒”来评价B的工作时,就意味着根据组织的晋升规则,B就应当获得更高的职位,在这种情况下,A也对B带来了某种改变;再如,在对官员行为的伦理审查中,如果“不对”意味着被审查者做出了某种可以进行惩处的职务不端,而A正好是负责对某个政府机构中所有官员行为进行伦理审查的人,那么,当A对B做出了“不对”的评价时,根据政府运行的法律或纪律,B就应当受到惩处,在这种情况下,A也对B带来了某种改变。如果我们把权力理解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带来改变的能力,那么,在这三种情况下,A就通过评价性的行为而对B行使了权力。
反之,如果A给出的评价是B“难看”“糟”或“对”,那根据这些关系中相应的分配规则,B就将得不到奖励、无法晋升或不会受到惩处。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对B给出“好看”“棒”或“不对”的评价,A的确改变了B在给定社会关系中的分配结果。但另一方面,这种改变并不是直接的和决定性的,因为A通常并非分配行为的最终决策者。以组织内的绩效评价来说,今天,大型组织中的绩效评价通常都会引入外部专家,借助外部专家的意见来确定特定的被评价者是否达到了某个绩效标准,但专家意见并不总是能够决定最终的分配结果,甚至可能无法决定被评价者的绩效评定,因为组织中分配行为的决策者可以推翻专家的评价,或在分配决策中引入别的考量因素来抵消专家评价的结果。就此而言,A的评价的确能对B的分配结果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以分配行为决策者的承认为前提的。
比如,作为学者,我们寻求学术发表的过程可以被视为一个具有虚拟特征的组织过程,是一个边界不清晰的学术组织——或称学术共同体——以某种方式分配发表机会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都会包含同行评审的阶段,而且,在绝大多数时候,学术期刊的主编们都会尊重同行专家的评价意见,从而使学术发表的过程表现出由同行专家决定发表机会之分配的特征。但同时,在实践中,主编团队否决专家评价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表明在发表机会的分配上,作为评价者的同行专家虽然的确掌握了某种带来改变的能力,但他们并不能改变被评价者的分配结果。事实上,改变被评价者的分配结果是决策者的权限所在,评价者的权限则仅在于改变被评价者与分配规则间的可适用性。在前述例子中,当A对B做出了“好看”“棒”或“不对”的评价时,意味着相应分配关系中的决策者就可以而且——如果他的分配行为要满足专业标准的话——应当将奖励、晋升或惩处的规则适用于B。但可适用性并不等同于适用性,因为是否在分配实践中适用这些规则,仍然是决策者的保留权力。只有当决策者承认A的评价并实际地将这些规则适用于B时,才改变了B的分配结果。可见,在制度化的分配关系中,评价者的确对被评价者拥有权力,这种权力的制度功能是改变特定分配规则对于被评价者的可适用性,且只有当分配行为的决策者承认了评价者的评价时,评价性权力的制度功能才能转化为实践功能,才能在事实上改变被评价者的分配结果。在这里,评价者对可适用性的肯定让分配者适用规则的行为获得了合理性,反之,如果评价者否定了被评价者与分配规则间的可适用性而分配决策者仍然坚持适用规则,这种分配行为就会表现出合理性的缺失。当然,评价者的评价并非分配行为合理性的唯一来源,分配决策者也可以基于别的考量来证明其决策的合理性,正是这一点决定了评价者权力的有限性。
既然评价者的权力有赖于决策者的承认,那么,在分配关系中,评价性权力就可以被视为决策权的一种衍生物,或者说,是决策者出让出来的一种权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评价的职能是决策者完全可以自己履行的,而且,作为分配方案的决定者,根据相应的分配规则来对被评价者出于分配目的而展开的行动进行评价也属于他的职责。那么,决策者为什么会出让这一部分权力,使其旁落于一个相对独立于他的评价者群体?对此,一个最直接的解释是分工。在任何一种分配关系中,由最高决策者来大包大揽地直接从事所有管理活动并非完全不可行,但这样做必然是没有效率的,将导致这个决策者得不出高质量的决策,所以,要提高决策质量,决策者就有必要将评价职能授权或外包给组织内外的某个或某些专门的评价者。
更重要的是,现代化是一个社会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这一发展一方面导致了决策者在许多评价性事务上的无能,因而依赖于而不仅仅是可以选择由某个或某些专门的评价者来帮助其对被评价者的行为做出准确的评价;另一方面树立起了专家的权威,使得虽然掌握了评价技能却不拥有专家身份的决策者无法做出权威性的评价,进而也就削弱了其分配决策的权威性。这反映了社会的复杂化所导致的实践权威与理论权威的分离,②当分配这一实践决策需要建立在某些评价性的标准之上时,作为实践权威的决策者就依赖于作为理论权威的评价专家来帮助证成其分配决策的权威性。结果,无论是出于提高决策质量还是提高决策权威性的考量,决策者都有充足的理由将评价性权力委托给某个或某些专门的评价者。当前,“全球化、后工业化已经呈献给我们的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③意味着决策者对评价专家的依赖还在不断加深,所以,作为理论权威,评价专家在分配决策中的影响力还将不断增强。
当然,分工只是评价性权力独立化的一个技术性原因,在实践中,这一发展还有一些政治性的原因,因为分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广义上的政治行为。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分配行为必然会对分配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在促进某些人利益的同时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进而,这就对分配决策者造成了某种政治风险,即他可能遭遇被损害者的反抗。要降低这种风险,一个可行的策略是表明决策并不是由他决定的,相反,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他只是在确认评价者给出的评价结果。由此,被损害者就不能将其被损害的事实归咎于决策者,而决策者制定分配决策的风险就得到了降低。
二、承认关系中的评价性权力
以上分析了在分配关系中评价如何成为一种权力的情况。但如本文开篇的例子所表明的,评价性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分配关系中,那么,在不涉及分配的场合,评价是否也会构成一种权力呢?对此,我们可以考虑今天日益常见且经常引起巨大争议的各种排名现象。应当说,在面对多个选择对象时,对这些选择对象进行排序是所有人都会采取的一种决策策略,它驱使决策者去寻找为什么某些选择对象比另一些选择对象更好的理由,进而可以帮助决策者提高选择的合理性。当一位高中毕业生准备填报志愿时,他当然要对某个范围内的多个备选大学进行排序,也就是对这些大学做出了一种评价,并且,这种评价的结果是关于他自身人力资源的分配做出了一个决策。但我们并不会认为他通过这种评价性行为而对他所考虑的这些大学行使了一种权力,因为他的评价既不能决定这些大学能够录取哪些高中毕业生——这还取决于每个大学的招生政策与毕业生间的竞争,也不能决定这些大学在社会公众间的一般认知。当然,他的评价无疑会对被评价大学的生源与声誉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并没有大到足以构成一种权力的程度。
但如果做出评价的不是某个高中毕业生,而是某个专业机构,情况就不一样了。这种区别在浅层次表现为它具有了公开性,即专业机构的评价通常是向公众公开的,因而可能会对更大的受众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也不必然是一种权力,而在某些时候可以被视为一种暴力,即当某个专业机构对某个大学做出了明显不公的评价,使得该大学的社会声誉受到了较严重的损害时,我们可以说该机构对被评价的大学施行了一种评价暴力,但暴力本身并不必然构成权力。这里的区别在于,权力根本上是要改变权力客体的独立意志,而暴力的功能则仅在于造成损害。能够运用暴力可以成为一个人拥有权力的重要条件,但仅仅能够运用暴力并不必然意味着一个人拥有权力。这是社会契约论通过“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确立起来的基本政治观念。当受到不公评价的大学根本不在乎该专业机构的评价,因而完全不承认它的效力时,这种评价就只能改变某些社会公众对于该大学的认知,而没有对该大学造成任何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评价行为产生了溢出性的影响,但评价性关系本身并不是一种权力关系。正如一个人可以对另一个人施暴,但只要后者完全视前者的暴行为无物,前者就没有通过对暴力的使用而获得任何权力。当然,评价性行为可以产生溢出性影响,这是评价可以构成一种权力的客观基础,后文将解释这一点。专业机构的评价要构成一种权力,前提也是被评价者的承认。当一所大学承认了某个专业机构的评价,就等于接受了该评价所蕴含的关于大学性质与绩效的标准,就等于让这些标准参与甚至决定了对自身认同的塑造。反过来,当某个专业机构做出了得到被评价大学承认的评价时,就通过这种评价改变了这所大学的自我认同,在本文看来,正是这一点使该专业机构的评价构成了一种权力。
要得出上述结论,我们需要一个更一般的权力定义,这就是——权力是对权力客体自主性的干预,或者说,是改变权力客体实现自主之条件的能力。在现代意义上,自主性包括两大条件。首先,它意味着行动者能够决定自己的目标;其次,它意味着行动者能够获得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④两者中,一个行动者将会决定什么样的目标是与其自我认同密切相关的。如果一所大学自我认同为世界一流大学,而某个权威性——即得到了包括这所大学在内的绝大多数大学承认——的评价机构却将其排除在了世界一流大学之外,就可能使这所大学陷入认同危机,进而,要重建自我认同,这所大学就可能根据由该评价机构设定的世界一流大学的标准来重新制定自己的组织目标。而在这么做的时候,它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主性,而受到了评价性权力的干预。反过来,通过改变这所大学的自我认同,进而改变其组织目标,该评价机构就对这所大学行使了一种评价性的权力。在这里,评价行为本身属于一种认识实践(epistemic practice),它是评价主体参与塑造评价客体之社会身份(social identity)的重要方式,而当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社会身份的塑造扭曲了后者的自我认同时,在这种认识实践中就产生出了某种社会权力。⑤
另一方面,一个行动者能否获得实现其所决定目标的手段,主要取决于其在各种分配关系中的处境,即其参与社会分配的结果。进而,当某个评价者的评价能够改变特定分配规则对某个被评价者的可适用性并最终影响到被评价者的分配结果时,这个评价者也就干预了被评价者的自主性,也就对后者行使了权力。根据这一分析,本文开篇的例子中也可能存在评价性权力。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你那样做是不对的”而后者承认了这一评价时,即使并没有相应的分配行为发生,前者也可能对后者行使了评价性权力,因为他的评价改变了后者的对错观念,而这是每一个人自我认同中的核心要素。无论如何,评价事实上可以构成一种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可以在两个方面对被评价者的自主性做出干预。当然,评价性权力对个体自主性两大条件的干预是可以相互独立的,它可能只作用于某一个条件,也可能同时作用于两大条件。
如泰勒(Charles Taylor)所说,“我们的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或不承认以及经常是错误的承认所塑造的”。⑥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种承认的方式,评价可以影响到被评价者自我认同的塑造,因而可以构成一种权力。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评价行为本身也要得到被评价者的承认。而被评价者是否做出承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的环境。当其所处环境中足够多的人或机构都承认了某种评价时,被评价者就很难拒绝承认,这就是前文所说评价行为溢出性影响的作用。可见,评价性权力具有某种客体依赖性,即权力主体必须依赖于权力客体的承认才能对后者拥有和行使权力。比如,在今天中国的学术市场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核心期刊目录,在推出这些目录时,相关机构显然是想确立对于被评价期刊的某种权力,但另一方面,并非所有这些机构都实际地确立起了这种权力,因为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并没有得到被评价者的承认。这里有意思的是,虽然期刊评价机构最初可能只是希望确立对于学术期刊的权力,但由于许多大学也承认了某些机构做出的评价,最终,这些有着远比期刊评价机构崇高得多的声望和丰富得多的资源的大学就也通过对前者评价行为的承认而处在了其权力之下。
就此而言,对于权力主体来说,评价性权力的客体依赖性并不必然是一件坏事。它虽然一方面淡化了评价性权力的支配属性,使得是否接受评价性权力的支配成了一件可以选择的事;另一方面又扩大了评价性权力的作用范围,而当与某个被评价事项相关的绝大多数行动者都主动成为该评价者的被评价者从而对其权力做出了承认时,这个问题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拒绝承认的选择就不复存在了。就像在今天的中国高等教育领域,对于绝大多数大学、学者以及学术期刊来说,如果不承认SCI、SSCI以及CSSCI等本来只具有检索功能却日益承载了评价功能的核心期刊目录的效力,可能从此就和主流学术界绝缘了。与被某个强制性的权力主体拿枪抵着头相比,在面对评价性的权力主体时,被评价者似乎有着更大的拒绝的自由,但如果拒绝意味着被自己所属的领域彻底地边缘化,那这种自由就也只是一种虚假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种必须被承认的权力,评价性权力看似更“软”,其实可能更“强”——它不仅有着更广的支配范围,而且可以让许多“自由人”主动地臣服。
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柯亨在其遗作中回顾了他与供职半生的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的关系。根据柯亨的描述,万灵学院可以算是当代大学体系中的一座孤岛,它在财政上完全独立,不接受任何外部资助,除了有限的慈善捐赠,也不将任何内部资源用于外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身上,其成员则完全依赖于学院的自有资金在学院内部开展研究与维持生活。在当今“产学研合作”的大趋势下,万灵学院内部也有人开始呼吁对外开放,比如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或与其他机构的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在柯亨看来,这些主张如果付诸实践,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万灵学院的影响力,但这并不构成采纳它们的理由,因为正是其独有的孤岛地位使万灵学院成为“一个由其成员治理而免于任何可察觉的外部影响的独立机构”,⑦也正是这种独立性催生了其成员间一种特殊的集体认同,使他们能够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是谁,而不用任何其他人来告诉他们到底是谁。在这个意义上,万灵学院是免于评价性权力的,至少在柯亨这样的万灵人看来,如果有人拿着“自然指数排行榜”或“世界大学声誉排行榜”等评价性标准去告诉万灵学院的成员他们到底是谁,无疑是可笑的。但在今天,能像万灵学院一样拒绝包括评价性权力在内的外部影响的大学是极为稀少的。相反,在与日俱增的竞争压力面前,如果一所大学在某个权威性的评价体系中收获了较好的名次,那无论其管理者、教师、学生还是校友,都会表现出欢欣鼓舞的状态;而如果某所大学得到的是一个较差的名次,那么无论其管理者、教师、学生还是校友,则都会表现出极度的愤懑甚至自惭形秽。他们也许会抱怨评价过程不够公正或评价指标不够合理,却很少有人会主张拒绝参与评价,相反,大多数人似乎都倾向于更加积极地参与评价,更加积极地迎合评价指标,甚至不惜牺牲其原有的集体认同。对今天的大多数大学及依赖于大学生存的人来说,柯亨式的拒绝似乎并非一种可取的选择。为什么会这样?
三、竞争关系中的评价性权力
传统上,当谈到强制性权力时,我们想到的一组概念是强者和弱者,而且,我们通常会对弱者抱有同情,因为我们认为他们之所以成为了弱者,是由于受到了强者通过强制性权力实施的不公正对待。而现在,随着评价性权力的兴起,强者和弱者的区别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赢家和输家,而且,对于输家,我们通常不会抱有同情,因为他们之所以成为输家,并不是因为受到了赢家的不公正对待,而是因为自己表现不力,既然如此,他们就活该成为输家。比如,对于在某种权威性排名中表现不佳的那些大学而言,你们之所以落选,难道都是因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还是因为你们的“高端人才”不够多、“代表性成果”不够突出呢?毕竟,高端人才、代表性成果等评价指标对所有大学都是一视同仁的。如果你们确实在所有评价指标上技不如人,那还有什么理由抱怨?如果你们真的抱怨了,就只能说明你们已经形成了一种见不得别人好的输家心态,成为了学术界以及整个社会的负能量来源,成为了如鲍曼所说的“吞噬社会正常肌体的癌细胞”。⑧在今天的许多社会生活领域,这样一种质问逻辑已经在我们的观念中树立了起来。于是,当出现了不平等时,人们不再反思这是否权力支配的结果,而更倾向于把这看成输家们自己的问题,并由此转向了对输家的谴责。可以认为,这样一种具有可谴责性的输家形象的确立是评价性权力所取得的最重要成就。
要理解强制性权力与评价性权力的区别,我们需要将竞争关系引入分析。强制性权力行使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做出威胁如对其说出“做X,否则我就对你做Y”。⑨在这里,权力功能的发挥依赖于权力主体对制裁——即做Y——手段的垄断性占有,这使得权力客体难以退出权力关系,进而,权力主体就不需要借助任何外在的力量来帮助其行使权力。当然,如果能在权力客体之间建立起竞争关系,即采取“拉一派,打一派”的做法,的确能够增强权力主体的权威,强化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对于权力功能的发挥来说,这可能反而是无效的,因为强制性权力的功能是让权力客体去“做X”,而当权力客体之间陷入竞争时,意味着大量资源被浪费在了与“做X”无关的事务上,这反而削弱了强制性权力的效力。评价性权力则不然。评价性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间的关系通常并不是一种封闭的关系,即权力主体并不拥有垄断地位。比如,除了CSSCI,中国的学术市场中还存在别的核心期刊目录,因而,如果得不到CSSCI中心的承认,某份期刊还可以寻求别的评价机构的承认,甚至可以自己做一份核心期刊目录。那为什么几乎所有期刊都要挤着进入CSSCI?原因在于,如果进不了CSSCI,就意味着一份期刊成为了学术竞争中的失败者,成为了应当受到谴责的输家,而这一点是所有期刊都极力避免的。对于这一结论,我们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分析。
首先让我们来看评价性权力的生成,它可以被视为竞争的产物。毋庸置疑的是,学术市场中客观存在着竞争,而竞争的结果总是有一些学者比另一些学者做出了更高质量的研究,也总是有一些期刊在所发论文的整体质量上高于另一些期刊。而要承认竞争的结果,鼓励所有竞争者都力争上游,我们就需要某种机制来识别优秀者。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核心期刊目录都是出于确认竞争结果的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同时,确认学术竞争的结果,这本身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学术研究,因而,在这个问题上就同样存在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则表现为学术界的承认,即所有评价机构之间也存在一种“为承认而斗争”的关系,是通过对不同期刊绩效的尽可能准确的评价来寻求学术界对自己研究成果的尽可能多的承认。因而,评价机构与学术界似乎就处于一种相互承认的关系之中。在理想意义上,无论评价机构对期刊的评价还是学术界对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承认都只是对相应竞争结果的确认,而没有权力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学术界并不构成一个实体,它对评价机构的承认确实较少表现出权力特征,我们在这种承认关系中看不到一个确定的权力主体;另一方面,当某个评价机构得到了学术界的承认时,它对不同期刊的评价就成了一种权威性的评价,成了被评价者无法拒绝的评价,进而,通过做出这种无法被拒绝的评价,它就对被评价者以及所有承认其评价的人和机构行使了权力。
现在让我们转向评价性权力对输家形象的塑造。当存在强制性权力时,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间的关系显然不属于竞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无论权力客体沦落到什么境地,我们都更倾向于同情而不是谴责他,因为他是某种社会不公的受害者,也就无需对自己的窘境负责。如前所述,强制性权力关系是权力主体强制权力客体去做某件事的关系,即这种关系的功能是完成某件事,而在这件事得到完成之后,它就构成了一种机会,而且完全是权力主体的机会,而不是权力客体的机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强制性权力关系理解为权力主体通过剥削或压迫权力客体来为自己创造机会的关系。比如,当A强迫B交出他的钱包时,A就获得了通过B钱包里的钱来做其他事的机会,B则失去了这样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B没有通过成功的反抗来保护自己的机会,但我们通常并不会因此谴责他,因为如果弱者希望反抗强者,这是在道德上值得嘉奖的事,但如果其他人要求弱者去反抗强者,这却是不道德的,如果其他人因为弱者没有满足这样的要求而谴责弱者,就更加的不道德。在竞争关系中,竞争的结果也是获胜者得到机会,失败者失去机会。但由于竞争者之间通常不存在权力关系,当出现了获胜者与失败者时,我们就不会认为是获胜者通过权力来对失败者做出了一种不公的对待,而可能认为是失败者没有抓住获胜的机会。
当然,如果竞争是一次性的,那这并不构成谴责失败者的理由。但如果某个竞争者总是失败,我们就可能产生“为什么别人都能抓住机会,你却不可以”的疑问,进而认为他的失败可能是他自己的问题,由此,他就成了一个不仅不值得同情,而且应当受到谴责的输家。作为对竞争结果的一种确认,评价行为的功能与其说是识别出了获胜者,不如说是识别出了失败者,而且,所有被评价者都知道,在一次评价中被确认为失败者就意味着在后续的竞争与评价中都更可能成为失败者,成为一个完全不值得同情反而倍受谴责的输家。所以,为了避免沦为输家,所有被评价者都不得不主动地臣服于评价者。就此而言,我们又可以认为评价性权力的最重要成就是建构起了一种赢家认同,使得所有得不到评价者承认的竞争者都会陷入一种沦为输家的认同危机。正是通过建构这种认同,评价者才确立起了对于所有被评价者的权力。而当输家不再受到同情,赢家不再受到质疑时,“成功是成功之母”(success-breeds-success)已经变成了当代人的信条,当代社会也日益变成了一个“赢家通吃社会”(winner-take-all society)。⑩
在理想意义上,竞争是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剩余的一种机制,人类之所以能在现代社会走出几千年以来的匮乏状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竞争关系的普遍确立极大地激发了社会生产力。而当竞争走向“赢家通吃”的结果时,社会中又重新出现了某种普遍的稀缺状态。这是因为,当少数赢家能够拿走社会财富和剩余中的绝大部分时,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输家来说,他们能够获取的社会财富和剩余必然是高度稀缺的。于是,到今天,稀缺已经成了丰裕时代的新常态,甚至使经济学的主题从如何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转向了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资源。[11]如果社会发展的目标是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那我们就应该更多地关注和关怀社会中的弱者,比如,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效率概念就要求经济发展至少不能恶化弱者的处境;反之,如果社会发展的目标是更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资源,那我们就应该更多地激励赢家,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充分发掘这些资源的价值,至于那些输家则成了无用之物,是可以随意弃置的。比如,假如在一所大学的业绩点计算中一篇SSCI一区收录期刊论文的业绩点是40,一篇普通CSSCI收录期刊论文的业绩点是0;又假如这所大学中的某个系有20位教师,其中只有1位赢家每年可以发表一篇SSCI一区收录期刊论文,其余19位输家则一辈子都发表不了1篇SSCI一区收录期刊论文;再假如该所大学的业绩点计算仅仅与发表论文有关,而与教学、公共服务等内容毫无关系;那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就是把所有绩效奖励都给那1位赢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他的生产力,至于另外19位输家,给他们哪怕一分钱都是浪费。显然,根据这样一种逻辑,所有人都不愿成为输家,因为成为输家不仅意味着失去了决定自己目标的能力——输家的目标是没有价值的因而必须接受为赢家而定的那些目标,而且意味着失去了追求任何具有自主性的目标的手段——只有去追求那些要成为赢家所必须追求的目标他们才有望得到恩惠。而要成为赢家,他们就必须臣服于能够定义何为赢家的评价性权力。
需要指出的是,评价性权力不是赢家对于输家的权力,而是评价者对于所有被评价者的权力。无疑,相对于输家,赢家成了评价性权力的一个受益者,但这种受益是没有保障的。如前所述,评价性权力是一种必须得到承认的权力,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它需要得到分配决策者的承认,进而才能作用于资源分配,并通过不平等的资源分配来巩固赢家与输家间的意识形态对立。在这里,承认哪一种评价标准是完全由分配决策者决定的,因而,只要换一种标准,赢家马上就可能变成输家。为避免这种情况,赢家可以采取两种应对措施:一是游说分配决策者,[12]维持对自己友好的评价标准;二是寻求成为分配决策者。在今天,这两种情况都非常常见,比如,在中国大学内部关于比一般CSSCI收录期刊更高层级的“权威”或“一流”期刊的认定中,我们都能看到赢家游说分配决策者的影子;而这些赢家在不断地从成功走向成功之后往往都能获得某个层次上的决策权力,虽然这种决策权力仍然经常面临被收回的风险。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评价性权力的产生造就了分配决策者与赢家间的联盟,使得广大输家更加难以反抗,甚至消解了他们的反抗意识,因为相比于反抗,努力成为赢家显然是一种更加诱人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分配决策者似乎消失了,或者说,他们借助评价性权力将自己隐藏了起来,而分配关系似乎也变成了一种完全根据评价标准展开的竞争关系,甚至可以被理解为分配主体与分配客体间根据某个客观的价格体系——即评价体系——展开的交换关系,[13]从而使所有不平等的分配都得到了合法化,并通过不平等的再生产而使社会的权力结构尤其分配决策者的权力得到了巩固。
评价性权力不是强制性权力,它不是通过外在的行为干预来作用于被评价者。相反,评价性权力的作用机制是自我审查,因为所有人都是自己希望成为赢家,而没有谁会逼迫他的竞争对手去成为赢家。所以,如果一所大学希望成为大学中的赢家即成为世界一流大学,那它就必须接受某个权威性的评价机构关于世界一流大学的定义,如果这个机构认为世界一流大学不应当包括那些不能带来任何显示度的冷门学科,它就应该裁撤这些学科,把被这些无用学科浪费的资源集中到那些热门学科上;如果一份期刊希望成为期刊中的赢家即进入某个权威性的核心期刊目录,那它就必须接受这份目录的制定机构关于核心期刊的定义,如果这个机构认为核心期刊所发的都应当是能够带来高引用率的论文,那它就必须拒绝那些不能带来高引用率的论文,把被这些无用的论文浪费的版面留给那些更能带来引用率的论文;如果一名学者希望成为学者中的赢家即成为高绩效的学者,那他就必须接受他所在的机构关于高绩效的定义,如果这个机构认为高绩效就是在具有高影响因子的期刊上发表论文,那他就应该把自己的精力从其他无关的事项上收回,而专心地做一架生产高影响因子论文的机器;等等。
今天,大多数人都已经接受了“注意力稀缺”的假定,[14 ]并以此来为自己的自我审查行为辩解。当我们意识到不仅外在于我们的各种资源,而且注意力这一我们能够支配的内部资源也是稀缺的时候,要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要成为赢家,我们就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到最符合各种赢家定义的事项上。在这么做的时候,我们似乎是自由的,因为并没有人迫使我们这么做。但另一方面,我们为成为赢家而做出的关于注意力分配的选择事实上又是被强加的,要成为赢家,你就只能这么选择。当然,要维护自由,你可以选择成为输家,即所有人都仍然拥有成为输家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又使关于赢家的所有定义都得到了合法化。结果,无论一种评价标准如何的不合理,我们似乎都没有理由反对它,因为每个人都有自由不接受它的评价。而当评价性权力使所有人都只剩下了成为输家的自由时,它就比强制性权力对人们做出了更为彻底的征服。
注:
①John R. P. French Jr. and Bertram Raven, “The Bases of Social Power”, in, Jay M. Shafritz, J. Steven Ott, Yong Suk Jang, Eds., Classics of Organization Theory: Eighth Edition, Boston, MA: CENGAGE Learning, 2016, pp.251-260.
②Joseph Raz, “The Problem of Authority: Revisiting the Service Conception”, Minnesota Law Review, Vol. 90 (2006), pp.1003-1044.
③张康之:《论合作行动的条件:历史背景与人的追求》,《行政论坛》2016年第1期。
④张乾友:《如何理解作为一个公共管理问题的心灵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2期。
⑤Miranda Fricker, “Rational Authority and Social Power: Towards a Truly Social Epistemology”,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Vol. 98 (1998), pp.159-177.
⑥Charles Taylor,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in Ajay Heble et al. ed., New Contexts of Canadian Criticism, Ontario: Broadview Press, 1997, p.98.
⑦G.A.Cohen, Finding Oneself in the Other, edited by Michael Otsuka,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3, p. 147.
⑧鲍曼:《废弃的生命》,谷蕾、胡欣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⑨Jane Mansbridge, “Using Power/Fighting Power”, Constellations, Vol.1, No. 1 (1994), p. 53.
⑩Robert H. Frank and Philip J. Cook, The Winner-Take-All Society: Why the Few at the Top Get So Much More Than the Rest of Us,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96, p. 19.
[11]福柯:《生命政治的诞生》,莫伟民、赵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页。
[12]津加莱斯:《繁荣的真谛》,余江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168—169页。
[13]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王守昌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14]Michael H. Goldhaber, “The Attention Economy and the Net”, First Monday, Vol. 2, No. 4 (April, 1997), accessed July 2, 2017, http://firstmonday.org/ojs/index.php/fm/article/viewArt icle/519/440.
〔责任编辑:若 谷〕
Making Sense of Evaluative Power
Zhang Qianyou
Abstract: Recently, evaluation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 in our social life, and constituted a new form of power. As a form of power, evaluation can make changes to the evaluated in two ways. One is to change the evaluated’s goals by shaping his identity, the other is to influence the evaluated’s distributive outcome by change the applicability of certain distributive rules to him, and thus regulate his means to achieve those goals. Evaluation is a recognition-dependent power, which needs to be recognized by the evaluated or the distribution decision maker to be effective. The rise of evaluative power is a result of increasing competitions, theoretically, evaluations can be seen as confirmation of the results of competitions. Practically, however, evaluative power creates the ideological antagonism between winners and losers, pushes everyone to become winners, and thus subject themselves to evaluative power.
Key words: evaluative power; competition; recognition; distribution